Kaiyun最新官网
书刊
画册
彩盒包装
手提袋
档案袋
广告宣传单
折页
海报
说明书
吊牌
静电保护膜
透明PVC
卷装流水号电脑标
高档礼盒

当前位置:首页 > Kaiyun最新官网 > 海报

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最新规则及扣除大全

时间: 2024-04-15 05:28:09 |   作者: 海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现就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作或出售、医药制作和饮料制作(不含酒类制作)企业产生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不超越当年出售(经营)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部分,准予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定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相关企业,其间一方产生的不超越当年出售(经营)收入税前扣除限额份额内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能够在本企业扣除,也能够将其间的部分或悉数依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核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依照上述方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不核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一概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告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履行。《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撤销非行政许可批阅事项的决议》(国发〔2015〕27号),标准本钱分摊协议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及其施行细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自与相关方签定(改变)本钱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钱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相关事务来往陈述表》。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本钱分摊协议的后续办理,对不符合独立买卖准则和本钱与收益相匹配准则的本钱分摊协议,施行特别交税查询调整。

  三、企业履行本钱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践共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本钱不配比的,应该依据实在的状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施行特别交税查询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别交税调整施行方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十九条一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则,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税前扣除方针告诉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作或出售、医药制作和饮料制作(不含酒类制作)企业产生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不超越当年出售(经营)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部分,准予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定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相关企业,其间一方产生的不超越当年出售(经营)收入税前扣除限额份额内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能够在本企业扣除,也能够将其间的部分或悉数依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核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依照上述方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不核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一概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0%

  企业在筹建期间,产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事务招待费开销,可按实践产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在税前扣除;产生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可按实践产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节扣除 第四十四条企业产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外,不超越当年出售(经营)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部分,准予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1、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实践是对财税【2017】41号文件规则的内容做了延伸,延伸了5年,即相关企业广告宣传分摊扣除,下一轮履行时间是2021.1.1-2025.12.31日

  2、广告宣传费相关企业分摊扣除,不论发票开给谁的能够凭内部协议分摊税前扣除

  3、分摊给哪一方扣彻底由相关企业自已决议,这对集团企业税前扣除的利好方针,集团企业可彻底依据成员公司盈亏状况挑选税前扣除方

  4、自已分摊的扣除部分或悉数归集至另一方税前扣除时,另一方在核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依照上述方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不核算在内,也就说,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不占归集方的核算限额

  (2)财税[2017]41号规则化妆品出产和出售、医药制作和饮料制作(不含酒类制作)企业不超越经营收入的30%,烟草企业不允许扣除

  (4)财税[2017]41号 和 2020年43号公告规则,相关企业按分摊协议归集扣除,被归集方不参与核算限额的核算

  概括:一般企业不超越经营收入的15%、化妆品医药饮料不超越经营收入的30%、烟草企业0%、相关按分摊协议归集扣除

官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Kaiyun最新官网   \    kaiyun中国登录   \    kaiyun官网中国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Kaiyun最新官网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顺路56号
联系人:林明山 先生(经理) 电话:+86-595-28215333 22776489
手机:13615959777

移动官网

扫一扫 加为好友

COPYRIGHT (C) 2018-2020 Kaiyun最新官网-kaiyun官网中国登录 闽ICP备11003410号-1 技术支持:网站地图